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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商业贿赂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也对商业贿赂作了规定。可见,商业贿赂本身违法,刑法对商业贿赂有数额起点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限制起点。如果目标公司以前凭借商业贿赂获得来自于官员的方便,一方面,在收购后,收购公司不继续进行商业贿赂,官员可能对新公司不满意,而新公司如果继续商业贿赂,则可能承担相关的责任。如果官员对新公司不满意,则可能在持续审批的情况下设置障碍,也可能在新公司略微违法的情况下,施加最大程度的惩罚。这些阻力看起来不大,但确实会对收购方的业务造成影响,在当前官员轮岗的情况下,其损害具有不确定性。一旦收购了从事商业贿赂的目标公司,且不了解具体情况,则在一定程度上,收购方经商将面临潜在的阻力。另一方面,由于商业贿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畴,竞争的公司可能会对收购后的公司提出投诉,这都导致收购方很被动。商业贿赂也发生在公司和其供应商或客户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上,如果目标公司贿赂供应商或客户,则也可能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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