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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 

保监发[2001]74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经常遇到当事人、司法裁判机关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中具体问题的咨询、请示等,内容涉及条款解释、保险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其他有关诉讼事宜。为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职能,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现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有关意见:
  一、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裁定,因此引起的投诉案件,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积极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诉讼、仲裁等司法裁判程序,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介入。
  二、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于具体保险合同纠纷的咨询或请示,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做正式答复;对于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司法裁判机关的司法协助请求或咨询,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配合。
  三、对于保监会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请求咨询的,保监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答复;对于保险公司制定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解释。
  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避免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不当干预;在制定、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当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监督审查。
     二OO一年三月十四日
李良寯,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江南大学法学院公司法(双语)、保险法、金融法(双语)教师,擅长保险理赔纠纷、保险诉讼、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增资、股权结构设计、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法律顾问业务,办理业务地区主要在上海i、无锡、苏州等地,也办理其他地区业务。李良寯律师愿为您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