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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并购中的锁定期条款

锁定期条款,其实就是约束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这个条款,约定在章程中,将起到公示作用。虽然,在法律上,外部第三人并没有一定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但至少,本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能约束股东的行为,股东之间存在合同上的违反约定责任约束,外部上,在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恶意的情况下,条款将起到作用。
        锁定期条款,之所以常常出现在风险投资合同中,一方面是考虑到目标公司原来股东可以出售股权,一旦目标公司股东出售股权,风险投资商投资的钱难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并引发更多纠纷。另一方面,在上市的时候,也会出现锁定期条款,以防止股市波动。
        法律上对锁定期有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更长的期间,并不为法律禁止。就法律上的相关规定而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在公司上市后,如果风险投资商仍然持有公司股份,则受到此条文的限制。其他具体的规定也有,如公司首次上市前一年,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锁定期为三年。首发前十二个月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
        在普通的并购合同中,往往不存在这样的条款。法律经济律师,擅长并购涉外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业务,担任上海、江苏部分企业法律顾问,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