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清算前给乙公司写了数百万标的地欠条,而A、B、C、D作为甲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未依法清算等事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避而不见,甲公司承认乙公司债权存在。这种前提下,乙公司向甲公司以及甲公司的股东索赔,时效没有经过,甲公司的股东们,如何反败为胜?
本案件,表面来看,似乎甲公司股东必然要赔偿乙公司款项,然而,最终的结果是,甲公司股东没有赔偿一分钱,法院的判决证实了这点。法律经济律师(法经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本案件中,本律师担任部分股东的代理人。这个案件的诀窍是:反向着手,既然这个欠条存在,那么,在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角度作文章,是一种办法。本案件中,由于标的达到一定数额,欠条的发生,应有一定的银行转帐基础证据,法院在这个方面,下了大力气,查阅了事件发生时的相关记录,最终认定,这个基础事实不存在。如果本案件执着于股权杂合债权,则我方必然败诉。我们突出一点,突破一点,使问题得以解决。法律经济律师(法经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本案件,原告方败诉,我方胜诉。案件的逻辑细节,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商事商务律师应全面考虑案件,全面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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