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共同所有,除非另有约定,不同意不得转让,放弃,优先受让;
委托开发,研究开发方所有,除非另有约定,委托人可免费实施。
二、专利投资
(一)、不超过70%;
(二)、“财产权”转移手续,许可权出资的考量;
(三)、未足额 对内:补充、违约责任; 对外:连带。
(四)、合伙企业法律经济律师(法经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1、可以不评估;
2、其他近似公司。
三、专利交易
(一)、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比合同生效;
(二)、许可合同备案,不是生效要件;
(三)、受让人依约定实施专利、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强制性规定 任意性规定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四)、出质登记时设立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应经质权人同意。法律经济律师(法经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四、对比技术秘密
转让、许可权利都有,交付前不得转让,无论委托、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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