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投资中,目标公司常常希望添加这一条款,这一条款的含义是:如果风险投资商在其后目标公司的融资中,不能继续参与投资的话,则其反稀释条款将失去效力。这个条款有利于目标公司,是目标公司抗衡风险投资商的一个重要条款。一般来说,懂风险投资的目标公司往往会关注这一条款,而风险投资商则对该条款的行使条件加以限制。
在战略并购中,由于不存在这样的前提条件,少数股东并不能获得优势地位,因此,继续参与条款不具有存在的意义。法律经济律师,擅长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业务,担任上海、江苏等地高科技公司法律顾问,有最高法相关诉讼业务成功经历,也有国家部委项目法律服务成功经历,凭借多年的律师服务能力,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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