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股东,往往在公司进一步需要融资获得发展的时候,通过增发新的股份来获得资本,这些新的股份价格可能比原来小股东购买股票的价格还低,这将危害既有的小股东利益。在风险投资者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时候,风险投资商常常关注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障,而反稀释条款则正是保障武器之一。反稀释条款的含义是当公司增发股份的价格低于原来小股东购买的价格时候,通过加权方式或通过适用最低价格方式,使原来小股东的股份得到相应的增加。一般来说,加权方式采用较多,往往是将股份和各自的价格相乘,然后再除以股份数,当然,是否将大股东的股份计算进去,是否将期权计算进去,形成了两种加权方法,风险投资方通常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方法。通过适用最低价格方式的方法来反稀释的话,业界通称为全棘轮条款,虽然对风险投资商最有利,但一般目标公司不同意,因此,加权方式是最常使用的方式。在风险投资的概念中,加权方式分为宽基加权平均方式和窄基加权平均方式,经过计算可以知道,窄基加权平均方式对风险投资商相对更有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优先认缴权的存在,实现反稀释条款似乎不存在多大阻力,但由于增发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面值,实质上对反稀释作了限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难以实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由于价格需要评估,存在一定障碍。可见,反稀释条款在目标公司和风险投资商之间,存在阻力。那么,在目标公司原股东和风险投资商之间,是否存在上面提到的阻力呢?如果目标公司原股东让渡自己的股份给风险投资商,是否可行?对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不存在实质阻力,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存在实质阻力。但对于中外合资公司而言,则仍然存在转让价格限制的问题。
在战略并购中,战略投资者往往要驱逐小股东,往往不会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而在风险投资中,为了保障风险投资商的利益,这个条款则成为至关重要的条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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