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都有自己的税收制度,同时,很多国家也参加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对中国企业来讲,中国的税收政策和目标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对并购方产生重大影响,不进行适当的筹划,将使并购方面临成本增大的风险。
国内针对跨国并购的税收规定主要有:1、企业所得税法和双边多边条例中对光的境外已缴纳税款抵扣规定;2、出口退税的流转税规定;3、重组优惠,如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见财政部1997年116号文;4、其他优惠,如遭遇自然灾害导致损失大,难以继续投资、经营的减免税规定;5、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优惠,如我国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产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营业利润,根据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在限定期间内被免税或减税的,则该营业利润在该国被减免的税收应在该营业利润的受益所有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纳税时抵免。
国外不同国家税收制度不同,也对并购产生重大影响,如在德国收购,中国收购方直接对德国目标公司进行收购,那么其融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费用)在德国就不能被列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中方以德国境内一家收购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去收购目标企业。此收购公司可由中方对一家现有的德国公司(空壳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购买,或在短期内(通常为几周)设立。 在美国,公司形式不同,也产生不同的税负,如LP和LLP的税负不同。针对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会对并购方的成本和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并购方应采取不同的收购模式。通常,由于各国法律法规也经常发生变动,涉外并购律师经常以英文方式和对方国家律师联系,并展开合作。很多国内公司要求本国律师同时拥有两个以上国家律师执业执照,其实是不现实的,一个律师的精力有限,并购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果两个国家的方方面面都知道,可能是哪个都不精通,反而破坏了交易。法律经济律师,具备法律经济两方面背景,擅长将商业模式和并购法律业务结合,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业务,接触了多类交易,又出国留学学习,即便如此,持续学习,也不过能精通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运用,并熟练运用英文,不敢说精通其他国家法律。本律师在中美国都出版了专著,中国出版的专著名称为《公司并购问题与应对》,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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