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或各地区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同,并购行为往往会触及反垄断法,从欧盟竞争法的实践来看,欧盟在规定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时主要依据的是“影响成员国贸易”这一效果,即“效果型”(effective based system),并一贯主张按照效果原则来确定欧盟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其影响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其行为的目的或结果在欧盟境内导致了限制竞争的效果,欧盟就可以行使对该行为的竞争法下的管辖权。与此不同的是,美国采用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对于合并是否构成垄断,美国反托拉斯法关注的是合并是否会实质性减少竞争这一行为结果,而没有把市场份额单列为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标准的一部分。
并购企业应主动了解东道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避负面影响。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具备法律和经济双背景,写作《公司并购问题与应对》、《IP&VC Strategies for Chinese Hi-tech Companies》中英文专著,担任上海、无锡、江阴等地企业法律顾问,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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