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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前保全

       《专利法》61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本条的理解:首先,何为专利权人,何为利害关系人,需要有清晰的界定。依据相关审判纪要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独立、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专利权的继承人等。专利权人的范围无疑能够确定,但独立、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否平等的拥有申请权,则需要对独立和排他做进一步的理解,我们认为,独立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拥有单独申请权,但排他的范围则还有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故排他许可权人应在专利权人不行使其申请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申请权。实践中,如何界定排他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不行使其申请权,是以时间来界定,还是以明确表示或默示表示来确定,应由法律给出具体的阐释,如多少时间内联络不到专利权人,可以给排他许可权利人申请权。其次,如何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是一个要点,需要证实自己的合法市场份额减少等相关问题,但这点往往为当事人或律师所忽略。李律师为专业的并购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担任上海、无锡、江阴等地企业法律顾问,具备法律和经济双背景,有国家知识产权师资证书,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