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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事项与尽职调查

        依据《反垄断法》20条和21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可见,反垄断适用于并购。并购人在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情况下,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由于审查机构审查文件时候,负有保密义务,提交人希望保持某种信息保密,可以要求这样的待遇,但必须特定和签署私人印签在每个保密文件上,提交人应解释为什么有必要保密。如果提交人提出保密要求,提交人应提交另一非保密版本材料。另外,在反垄断法相关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中,其16条也规定了保密义务,指出提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对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此,买卖双方在申报前及申报的整个过程中,应相互合作,不公开相关保密信息。
        在反垄断申报和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并购方和目标公司除了负有保密义务外,还应积极配合审查机构,积极提交审查机构需要的材料。由于中国反垄断的实践还不长,立法并不完善,具体审查过程中,相关市场的确定、效率抗辩、市场份额的确定、排除限制竞争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更多内容请参考《公司并购问题与应对》一书,该书由李良寯律师写作,李律师具备法律硕士和经济学学士学位,有法律和商务实践经验,担任上海、无锡、江阴等地企业法律顾问,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